《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的。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之后的一个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凭证。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封闭式的户口管理方法,是逐步实现向个人证件化管理为主的人口管理模式过渡的重要开端和尝试。
到1989年9月,鉴于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经国务院批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项制度的实施,加强了社会管理工作,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群众带证率明显提高。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
(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兵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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